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
(一)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事故损害、救助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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