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九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隐瞒、谎报、毁灭、转移有关资料等。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