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因勘察和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证件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勘察或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