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海事管理机构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