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体经检验或鉴定后,由死者家属在收到海事管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殡葬单位火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死者丧葬为由妨碍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死者丧葬为由妨碍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