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因事故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鉴定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