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