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因碰撞、触礁或搁浅、浪损、触损、风灾、火灾或爆炸、沉没及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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