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