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