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军用船舶之间、公安船舶之间和渔船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