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