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事故船舶、船员、船舶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不准扣留或毁坏事故船舶的设备和货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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