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件,因事故致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凡办理保险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先行负责垫付,并依法追偿;未办理保险手续的,由其单位或者家属负责垫付,并依法追偿。所垫付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向水上交通事故逃逸者追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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