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
(二)制作《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弄虚作假或者故意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处理工作或者造成有关部门不应有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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