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过往事故现场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救助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有关船舶证书、证件二至四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