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