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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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航运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水上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第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以及与水上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发展。
第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
第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
第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
第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
第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
第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
第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
第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上兴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阻断航道的,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响通航的...
第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
第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
第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
第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
第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各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区...
第二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凡从事...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船舶、水上设施从事水上营业性娱乐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经水上...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
第三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
第四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证书、证件,处...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偷漏、拖欠规费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有关规...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其他水上交通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