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过往船舶应服从管理。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设施在船闸管理水域内违章航行和停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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