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停泊。船舶航行作业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