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