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部门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装卸和运输业务,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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