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水上交通秩序、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禁止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拖网作业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