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