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并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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