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无证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手续未清的船舶、未按规定缴纳规费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证件、滞留船舶、解除动力等必要措施;对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船舶还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费用和损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