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码头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码头、趸船上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