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灭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船舶交易应当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合法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