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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