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源集中地、过闸(坝)船舶的运输管理,并设立相应管理站(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