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经营人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从事营业性客运的经营人应当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报警等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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