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港口经营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强行代办、哄抬运价、低于成本竞相压价;
(三)不得封锁、垄断货源;
(四)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