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影响港区水文变化的工程建设,必须报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从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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