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码头装卸、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从事装卸作业的船舶和排筏应按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