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政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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