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