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的作业人员在航道上发现沉石、沉船、暗桩、暗坝、漂流物或者发现航标移位、失明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捞获物资的,应当交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