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因生产、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疏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