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测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业的,必须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临时断航、碍航的,应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断航、碍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