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