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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