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船闸等过船设施通过能力不适应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正常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