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以按国家规定,采取社会筹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筹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和筹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