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除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的作业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