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杭州市交通行政部门的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航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