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规费稽征,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维护运输单位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