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标准及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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