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通航河段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属于交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责任归属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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