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核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