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渡口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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